美国公证行业对电子商务的立法
1,问题的起源
1999年7月底,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公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公证员使用“电子签名”来实施见证、认证,以及宣誓。该法颁布后影响甚大,目前已有45个州或者制定,或者采纳了该法。此外,联邦国会在通过《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时,完全借用了“统一法”的概念,允许在各种交易,包括涉外商贸或跨州交易中,实施电子公证。从而使美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与传统的公证原则发生了冲突。《统一电子交易法》中所谓的电子签名,是指由意图签署一项记录的人实施的或采用的,附属于或逻辑上与该电子记录相联系的电子声讯、符号或程序。对于完全以此种技术手段进行公证的规定,全美公证协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该法虽然表示适当的公证程序应保留,却没有认真考虑公证员在电子公证环境下的作用。轻率地将未经公证员当面验证而附加上的数字签名,等同于公证员亲临签署者而做出的公证的作法,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它使技术手段超越了法律原则,而忽视了长久确立的,且被完善的法律与商事实践所证明了的基本要求。其主要理由是,技术的变化并不能完全改变人的本性,数字证书存在着下述被滥用的可能:(1)证书可能发放给骗子,(2)证书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访问利用,(3)证书的拥有者可能被迫使用证书违心的签署文件,(4),证书的拥有者可能智力脆弱或被操纵使用证书违心的签署文件。
现行法律的弊端,在于对未经当面见证的以数字签名签署的文件,赋予公证文书的效力,并且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那么,为何这种违背原则的法律还能通过呢?全美公证协会解释之一是,一些立法者并不完全明白数字签名,仅仅为了使本州在信息化的浪潮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并且免使其个人受到阻碍进步的指责,所以未加全面考察,便轻率地投了赞成票。
2,全美公证协会的立场
针对电子商务立法中片面强调技术优越性的做法,全美公证协会通过重申传统公证的基本原则,阐明了基本观点。他们认为当面见证有着不可替代的警戒性作用。经过亲临现场签署的文件,一般有以下作用:便于证明身份、表明签署者对文件内容的认可、查明该行为是在免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为的、说明签署人完全明白其行为的法律意义。其基本立场是:公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不能改变,而亲临公证员当面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决不能因为急于采用新技术,就以牺牲长久确立的原则与惯例作为代价。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公证机构必须加强而不能削弱。其目的之一就是要把传统的原则植入网络环境之中,让公证机构作为电子公证的第一道关口,从而使公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占有一席之地。
3,全美公证协会的目标与对策
既然《统一电子交易法》已被四十多个州纳入立法,并且联邦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也允许电子公证,那么由谁来实施这些公证业务,就成了关键性问题之一。全美公证协会认为该业务应主要由负有这种特定使命的公证机构来实施。为此,该协会已经开始在详细修订的《公证示范法》中,制订电子公证机构的标准,并将于2001年出版。
从立法与执法上讲,全美公证协会要求达到以下两点:第一,电子公证必须具有传统公证的特征,即与传统的公证具有相同的品质。因为以纸墨签名为基础的传统公证,已经为建立在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之上的电子公证,提供了坚实的业务与道德基础。第二,传统与电子公证必须由统一的政府机构来管理。为了便于政府管理,应当有统一的行政机构同时对传统公证和电子公证业务进行管理。
从公证业务上讲,公证机构应同时进行传统业务和电子公证新业务,不应将二者人为划分开,并且对新旧业务实行同样的保险标准,因为公证标的额并不由于电子化就必然比传统标的额高。为了适应新技术的采用,在实行电子公证时,一是应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便设备更新和错证赔偿保险,二是建立电子公证日志,便于预防伪证产生,三是对从事电子公证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上岗证书。
上述目标与对策一方面反映了对电子公证与传统公证的同等对待的要求,另一方面旨在从整体上促进公证机构的业务,避免在各公证机构间造成分化,同时还力图照顾到电子环境下开展业务的特点。真可谓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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