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参加诉讼、仲裁业务,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香港与中国大陆属不同的法域,涉港案件适用涉外案件的相关规定,所以香港居民要委托律师在中国大陆参加诉讼的只能委托内地律师,香港律师代理不了。
香港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参加诉讼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办理:
1、面签:由受托律师陪同,到人民法院当着法院工作人员的面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仲裁还有很多法律文件需要当事人签名,律师向其它部门调查取证也需要出示授权委托书,此时当事人如果没时间到现场,不利于诉讼的顺利开展,此方法比较占用当事人时间,不太便利。
2、公证处公证:到中国大陆的公证处进行授权委托书公证,详细列明委托事项、可包括代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代为签名等。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需要下列文件:委托人香港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律师身份证、律师证复印件、拟好的授权委托书,公证授权委托书在深圳公证处的公证费一般是300元。
3、香港律师见证: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签署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面前签署,经见证的授权委托书再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章后,方能在中国大陆诉讼使用。在香港做授权委托见证的费用约港币3000-5000元,成本较高。所需文件为:委托人香港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按格式要求拟好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办理授权委托书手费的方式,个人是建议采取在中国大陆做公证授权的方式比较节约成本和时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