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使馆认证网遇到一个客户办理香港公司公证用于在深圳设立代表处之用,其中关于授权书觉得有几点和大家分享。
这个客户之前已经办理过一次香港公证,但是由于授权书和任命书的内容不符合工商规定而被退回,要求重新办理公证手续。代表处设立时需要对董事会决议,授权书和任命书办理公证,其中决议要列明公司决定设立驻华代表处,然后谁是签字人,然后这个签字人签署任命首代的任命书,应该是这样的一个逻辑关系,但是该客户为了方便签字,将授权人写成首代,如果这样的话,授权书就选举这个首代为授权签字人,那么工商局说这份任命首代的任命书也应该是首代来签,而不是国外公司董事,但是香港公证人认为任命首代的任命书必须由国外母公司的授权董事来签,否则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不予办理加章转递。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办理代表处决议、授权书及任命书时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关系,以免不符合而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