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香港、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多家律师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形成了一个服务全国辐射世界的法律服务网络,为全球客户提供24小时专业服务及技术支持。
由中国司法部委任指定的香港律师即是中国委托公证人,由于香港和大陆实行的法律法规不同,香港文书要在大陆有效使用,需要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这些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了。
香港出生纸公证,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小孩出生纸,由香港律师做公证,公证完成后,再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亲属关系声明国际公证,提供父母双方护照,小孩出生纸,律师公证完之后,再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即可。
需要携带资料为香港人的身份证、回乡证、国内律师的执照、国内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去到律师楼面签,再由律师交到司法部加盖转递章拿回北京法院使用。
国家司法考试定于每年的6月初开始报名,想要从事特定法律职业,这是必经的资格考试,考试要达到合格分数线才能去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办理婚姻状况的声明书,需要准备李小姐的香港结婚证、身份证以及港澳通行证,男方的身份证扫描件以及小孩的出生纸原件,办理时间为2-3个工作日。
谢先生的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现在牵扯了一些经济纠纷案件,需要谢先生提供一些资料作为证据的,有一些电子信件以及银行账单,相关银行档等,现在谢先生要对这些档要做一份公证。
刘小姐大陆人,和港籍周先生在香港结婚,刘小姐回到大陆想更改自己的婚姻状态,既未婚转已婚。拿着香港结婚证到派出所办理,但被告知她们的香港结婚证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其真实性,并且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服务有限公司转递章,然后才能拿着该公证书来进行更改。
刘小姐是香港人,结识了一位大陆先生,想与他在大陆结婚。由于刘小姐是香港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时不能提供未婚状态即单身证明,该怎么办理?
中国护照用于荷兰注册公司,因为荷兰是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认可香港律师的公证,提供护照原件,需香港律师先行公证,再交到高等法院认证即可。时间是5-7个工作日。
香港法院提供离婚判令,如果需要做公证转递,必须要有本人或者前夫陪同律师一起重新去法院申请下发离婚判令用以公证,并说明用途,还需要提供大陆收件的民政局地址、电话及收件人信息,此公证完成后会有一正一副两份文件,正本会寄给陈小姐,副本将由香港公证处直接转递到大陆民政局。
何小姐跟老公都是香港人士,但是基本居住在杭州,在杭州有自己的工厂和公司,现在打算在杭州购买房产,现在要求结婚证的公证,何小姐给了我们一份模板,就是别人之前办理过的公证样板,需要跟这个样板一模一样的。
可以委托深圳的代理机构代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但前提是需要证明该香港公司是合法并真实存在的,这就涉及香港公司公证办理,提供注册证及商业证书复印件,由香港律师公正签署,然后交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完成之后才具有证明效力。
在2011年10月份陈先生跟妻子在香港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两人为夫妻关系,经过几年时间的相处,由于诸多因素,两人选择离婚,陈先生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定书,现在陈先生想跟国内的高小姐结婚,国内的民政局要求陈先生要做这份离婚判定书的公证,证明不是重婚。
经过跟律师确认,此次报警记录的公证是可以办理的,要求客户本人把这份报告记录原件给到律师,律师会拿到警署去核实真伪,确认真伪之后,就可以办理。
李小姐移名到香港,因为时间不够,目前是拿香港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供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现在要在南京公证学历证书,需要做一个同一人声明公证,询问该如何办理。
AB公司可以提供双方的公司主体资格资料,带上协议,由律师草拟公证内容,双方董事到律师楼面签。然后进行公证。
彭先生跟妻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结婚,于2011年3月14号结婚,两人为夫妻关系。但是后面因为各种原因,于2012年8月28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离婚。彭先生跟妻子育有一女, 2011年9月21号在香港医院出生,有医院出示的出生纸证明,现在彭先生打算在深圳宝安购买房产,现在房管局需要彭先生出具一份婚姻状况的声明书。
有权承继人可自行向香港的法院申请遗产执行权,但由于客户不是香港人,需要找香港律师代替申请法院判令才可在香港執行继承。
李先生注册的公司是属于香港企业,因为没有在国内工商登记,所以现在涉及到诉讼,法院无法核实到该公司的真实性,故需要对该香港公司拿回香港进行公证,公证后还要进行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转递章。需要办理的文件包含其主体资格: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最新年审周年申报表,还要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书。